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调课、代课及停(补)课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09      

  山青院教字【2016】190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稳定而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课、代课及停(补)课的界定 

  1.调课是指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务处核准的教学计划和排定的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的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的临时变动。 

  2.代课是指教师因故临时不能进行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找其他授课教师代替授课,时间地点均不变。 

  3.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完成教学任务,经申报批准后而暂时中止教学活动。 

  4.补课是指申请停课的教师在原学期后续时间内补上所停课程。 

  第二条 教师授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根据校历安排的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加课、变动上课地点或更改授课教师。各院(部)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停课、限制调课、经批准可代课的原则,严格控制调课次数。 

  第三条 任课教师确需调课,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方可调课。 

  1.教师因病等不能上课, 原则上需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申请调课手续。 

  2.教师因公务出差、进修等原因需调课时, 需在出差前办理调课相关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或会议通知、邀请函等。 

  3.因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来不及调课的,任课教师应第一时间通知开课单位和选课学生,开课单位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同时上报教务处。任课教师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按调课申请程序补办手续。 

  4.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而需调课时,开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提出调整课程的初步意见,送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调课;如涉及其他开课院(部)的,需先征求相应开课院(部)意见,并在书面报告中签署后,送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调课。 

  5.教师因学校工作统一安排需要调课时,须经开课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调课安排。 

  6.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原则上不得调课。 

  第四条 所有调课相关决定均以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调课申请表》为依据。《调课申请表》审批备案流程以申请调课学时数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每名任课教师每学期第一次申请调课(因一个事由调课为一次,下同),且任一门课不超过6学时,或者申请代课,由学院(部)审批,教务处备案; 

  2.每名任课教师每学期非第一次调课且调课次数不超过3次,或任一门课超过6学时不超过12学时,经学院(部)同意后,教务处审批; 

  3.调课次数超过3次或申请调课任一门课超过12学时,经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教师调课或代课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并打印临时调课申请,征得授课班级学生代表、开课院(部)、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将学生所在学院留底联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据此通知学生并存档。调课代课手续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或教务管理人员办理。 

  第六条 同一教学班的一门课程连续调课、停课累计超过16学时或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需由开课单位安排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如短期代课或期末考试仍由原任课教师评分录入成绩,则为代课,需按第四条办理网上“换教师”手续;如由更换后的任课教师评分录入成绩,则需填写《任课教师调换申请单》(见附件1),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无法安排更换教师且必须停课的,需由开课学院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再办理正常网上停课手续。 

  第七条 实验教学需调课的,应先与实验设备处联系,视实验室安排情况决定是否允许调课,如允许调课再办理相应的调课手续。 

  第八条 因学校或各院(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如运动会、国家考试等)需要部分或全部学生参加而调课或停课的,须由活动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 

  第九条 任课教师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会议而不能按时上课的,原则上先由教务处或教师所在院(部)批准通过代课方式进行安排予以解决,如确属无法解决的,需要活动或会议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有关学院(部)应以教务处送达的调课通知为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条 正常教学中禁止停课,但因下列原因经批准可临时安排停课。 

  1.因为设备、设施、教学条件发生突然变化,需要紧急停课但停课不超过 4学时的,教务处批准。 

  2.教师因为身体突发疾病,申请停课但停课不超过4学时的,学院(部)核实情况,教务处批准。 

  3.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教师或学生无法正常上课,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停课的课程, 条件具备以后, 应安排补课。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要求申请调、停、补及代课的,教务处原则上不予受理。严禁在教学过程中临时以讨论课、习题课、实训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者以减少授课学时数变相停课。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调、停、补及代课的,一律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313号)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调课情况定期通报,并纳入每学年的教学单位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任课教师调换申请单 

 

教务处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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