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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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青院办字〔2013〕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切实落实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管理为保障的理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分级管理,明确职责,规范行为,提高质量。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教学质量的直接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对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育的教学业务主管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起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和在教学第一线的师生做好服务工作。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管理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2.组织制订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学校的基本教学文件。

  3.组织制订和审核学校的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规划,组织新增专业的申报和学校所设置专业的调整工作。

  4.组织制订和审核(修订)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课程教学大纲。

  5.负责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日常教学运行的管理,编制教学执行计划和总课表,科学规范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审核外聘教师资格,抓好全校理论课教学、实践课教学、考试考核及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6.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制订和落实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和教学评价工作,不断完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全方位监控学校教学环节和教学活动的教学质量,完成年度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7.负责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推进各级各类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完善教学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审核各学院(部)或专业的教学改革方案,组织全校的教学研讨会,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推广教学改革经验,巩固学校教学改革成果。

  8.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评价、挂牌等管理工作,审核校外合作、实习协议等合同。

  9.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籍平台管理和学籍档案工作;负责学生证和毕业证书的管理,为学生出具在校学习和成绩证明。负责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评估工作及学士学位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10.组织各学院(部)制定教材建设计划,组织进行教材建设,组织教材评价和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负责全校各学院普通本科专业教材的征订和供应,加强教材选用及规范校内教师自编教材(讲义)的管理,办理教材费的结算。

  11.负责承担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综合网络教学平台、专业建设平台等网络信息化教务教学管理平台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以及数据库的管理。

  13.负责编制教学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各项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

  14.负责制定学校校历, 并根据校历组织安排全校的教学运行。

  15.负责组织本处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与教学管理水平。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年终考核与总结工作。

  1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是学校办学的实体,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在教务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部)教学管理的机构,承担一线的教学任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部)的教学工作负全面责任。学院(部)设分管教学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其主要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规律;负责本学院(部)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管理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2.贯彻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学院(部)年度、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做好本学院专业申报、建设和规划工作,制订本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学院(部)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

  4.统筹安排并落实教学任务,审核本学院(部)所属专业专业课教材、讲义及各类指导书,审批本学院(部)承担课程的教学日历。

  5.制订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计划,确定指导教师,检查进度与效果。

  6.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方向及指导教师,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选优推荐工作。

  7.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组织落实教材的推荐、评价和选用,掌握教学情况,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及教学质量的提高。

  8.负责各级各类教学项目的申报、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本学院(部)教学研究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9.制定并实施本学院(部)师资培养培训计划,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加强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10.承办学校安排的与本学院(部)相关的大学生科技文化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本学院的各种专业技能竞赛活动。

  11.负责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12.制定并落实学院(部)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13.负责本学院(部)教学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4.完成学校、教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是学校组织结构中保证教育教学目标实现的基层管理组织,有着组织和管理教学、研究和改革教学、开展专业建设、培养和培训教师等重要职能。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部)工作的要求制订本教研室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期中、学期以及学年的工作检查和总结。

  2.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安排并落实本教研室教师任课及其他各项教学任务。组织教师编制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做好试题(卷)库建设等工作。

  3.做好各教学环节的检查,认真进行教学质量的各项分析评价,加强教学信息反馈的管理,总结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4.组织本教研室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各门课程考核,组织好考试命题、阅卷及质量分析,按时将考核成绩上报。

  5.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编写各课程的教学大纲、实习、实验计划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协助制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6.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制研究计划、组织课题及成果申报,推广研究成果。组织开展听课观摩、教学竞赛和学生第二课堂等活动。组织新开课教师的试讲,检查新开课教师的教案,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7.负责各课程教材的选订,认真进行教材与课程建设。协助做好相关学科、专业及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8.在学院(部)统筹安排下,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制订本教研室师资引进和培养计划。做好教师在职进修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9.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0.完成学院(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九条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进校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师资培养的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必须经过对拟讲授的课程规定的相关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一轮以上的严格训练,效果良好;

  3.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4.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由学院(部)组织同行教师进行评议并获通过。

  第十一条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学负责单位提出开新课申请,填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新开设课程申请表》,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学院(部)审核,学院(部)组织试讲,由同行教师评议是否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确认是否已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开设。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地掌握课程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全部教材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资料,熟悉本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3.必须直接承担一半以上课程内容的主讲任务,并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4.拟首次受聘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必须基本达到本条第二项要求的教学水平,并已有两次以上讲课实践,且其授课内容已达课程教学内容的二分之一以上,教学效果较好,方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四章 教学文件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意见,经学校批准,各学院在上述原则意见指导下,由分管教学院长组织教研室主任和相关业务骨干完成本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应遵循均衡原则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编排课表。坚决杜绝违反这一原则造成一学期内各周周学时、各教学周内日学时畸轻畸重的现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这种情况,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业务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主持制订,报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教学大纲中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一式两份,分别交教务处和教师所在学院(部)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学院(部)应按档案要求的规定进行存档。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适用的教材或讲义。教材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选定,报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订购。教材一经选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应推荐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并相应配备指导学生学习的思考题和加强训练的练习题等。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在开课前应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注意并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第二十一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并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实验、教学课件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于开课之始,应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考核办法以及课程考试准考资格等课程教学的具体规定,约法在先,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积极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着重讲思路、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和方法的形成与发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钻研精神和方法。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课堂讲授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主动性,切忌照本宣科,简单罗列,平铺直叙,盲目填灌。

  第二十四条 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清晰流畅、严谨生动;板书清楚规范,取舍有当;课堂时间计划使用、分配恰当。

  第二十五条 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反映。

  第二十六条 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包括研究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环节设置、教学法研究、教学情况的分析总结等,积极地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注意改进教学方法,根据本门课程的具体特点,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如多媒体教学、CAI辅助教学等);讲究教学艺术、教学效果、教学质量;任课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第六章 教学辅导和批改作业

  第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教师指定时间在教研室或答疑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较普遍的疑难问题,也可适时地利用课外时间集体辅导。

  第三十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是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训练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特点安排,列入课程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情况,各门课程均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布置相应课外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根据具体教学要求、配合课堂教学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科学思维和技巧技能的训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启发促进学生刻苦钻研、勤学多练,又要防止学生学习负担重。

  第三十二条 批改作业要做到认真仔细,具体指出作业的错误之处,专业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公共必修课程批改量不低于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每次批改作业应作专门登记,并作为平时成绩的评分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平时作业和测验的情况,应作为对学生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课程考试两周前,应专门清查学生作业情况,如缺交作业量累计达到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章 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实验方法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的教学内容,拟定实验教学大纲。通过实验课应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执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并进行试做,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课进行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检查学生实验数据,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课后应及时批改实验报告。每个课程实验结束后,教师应给出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对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试,结合平时实验成绩,最终确定课程成绩。

  第三十七条 教学实习包括课程教学实习、专业教学实习等。教学实习应按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实习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各学院(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各学院(部)负责联系并落实,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就近落实安排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课程教学实习,由任课教师负责联系落实,并准备必要的资料和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到实习现场直接指导学生,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批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做好工作总结。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四十条 教学实习开始前,应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和组织领导,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在实习中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教学实习结束后,实习领队教师应写出书面的教学实习工作总结,报送学院领导,并抄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课程论文(设计)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论文(设计)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其目的是通过课程论文(设计)加深学生对本课程内容或本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发展趋势的了解,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开展试验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论文写作的基本格式、步骤和方法;训练学生对文献资料进行分析、选择、归纳和综合的能力;提高学生设计、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等实际动手能力。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论文(设计)的题目应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达到课程论文(设计)的目的,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意向、实际能力及课题的难易程度,给学生下达任务书,在任务书中布置整体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和量化的工作要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课程论文(设计)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学生做论文(设计)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每个学生独立地完成任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论文(设计)的人数,因课程不同而不同,一般以15人左右为宜。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掌握考核标准,根据学生提供的课程论文(设计)的成果及相关资料(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等),并通过必要的考核方式(如答辩、质疑等),评定成绩。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为优秀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5%。课程论文(设计)的成果及相关资料由学院(部)负责存档保管,一般为3 年,如学生课程设计硬件成果无法放入档案袋内,可以另存它处,但必须在档案袋封面上注明存放地。教研室要撰写课程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并报学院(部)、教务处各一份存档。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各项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其他各项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训练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文献、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撰写论文能力的教学过程。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同时也是对全程教学工作的一种综合检验。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学院分级管理,分工协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的有关力量,分解实施管理目标并布置全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审定题目及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审定指导教师名单。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一般要有50%以上的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鼓励学生自选课题,使学生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对学生自选的课题,学院应组织专人对题目进行审核并指派教师予以指导。

  第四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和辅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院长审批,送教务处备案。为确保指导力量,充分发挥指导作用,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10人。在外单位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可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四十八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保证对学生指导答疑的周学时数,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及设计方法与设计思想的指导。培养学生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以答辩方式进行考核,各学院均应成立专业答辩委员会,严格答辩程序,学生逐个进行答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采用“结构分”进行成绩的综合评定。结构分由指导教师的评分、评阅人的评分和答辩委员会的评分组成,具体的评分标准由各院根据专业选题的不同类型制定,由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成绩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评为优秀的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答辩学生人数的20%。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各学院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各学院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毕业设计全过程及毕业答辩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书面材料送教务处。

  第十章 考 核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五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考试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相结合;闭卷、开卷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理论考试与操作实践相结合等不同形式。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改革,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教研室主任批准实施,并报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指定命题教师,原则上应做到教考分离。一般情况下题量为120分钟,因课程特殊需要调整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前5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考试时间。

  第五十四条 每门课程要求同时出A、B两套试题,试题之间重复率不得高于15%,并拟出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同一门课程的考卷3年内不应出现重复。

  第五十五条 命题一律使用统一的出题纸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试题出好后,由命题教师提前2周办理试卷印刷手续,不得自行印刷试卷。

  第五十六条 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认定,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停课考试前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本人,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必须重修。

  第五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和少数学时较少的选修课等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采用何种记分制,根据各课程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成绩的评定办法及考试方式。考试课程最终成绩,应以学生综合成绩(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进行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习题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教学参观、平时测验和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实验及其他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具体占学期总成绩的多少,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试之前,任课教师不能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考前不能泄露考题,考试中不能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六十条 课程考试的监考是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所有考试都须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各门课程监考人员的组织由分管教学领导负责,教学秘书安排落实。监考教师对监考过程中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对考场秩序,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及汇报。监考人员必须落实到人,明确监考时间、地点和监考任务。监考教师须选派本学院(部)责任心强的教师、教辅人员或班主任,本科学生一律不得承担监考任务。

  第六十一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管理,学校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学院(部)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并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考试工作问责制。

  第六十二条 各科考试的时间和地点排定以后,各学院(部)负责落实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汇总监考表,并在考试前两周由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有关监考教师和学生班。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三条 所有监考人员按照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监考记录》,并于考试当天连同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交教务处。对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也应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客观。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优秀率(90分以上)、不及格率均不得高于15%。对于学生请求或其他人员说情要求改变和提高考试成绩的行为,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都应一概拒绝,并报教务处予以查究处理,以杜绝此类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公共课、基础课及部分专业基础课,原则上应实行统一考试,在统一命题的基础上,做到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第六十六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通过校园网完成学生成绩的录入工作,将学生成绩单打印并签字后送学生所在学院。所有学生的考卷及其他与评定成绩有关的材料按《关于本科各专业课程考核资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整理建档。

  第六十七条 成绩登录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课程试卷统计分析表》,撰写《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报所在学院(部)存档。

  第六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生课程成绩。若学生对本人的成绩确有重大疑问,应向本学院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派专人到开课教研室查看。如确应改动学生成绩,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由改动教师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部)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十条 为保证全校上课的正常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按照课程表准时上课、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

  第七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任意增减课时。

  第七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已经排定的课表不再变动。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确需变动的,须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师调课申请表》,并经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予以调课或暂时停课。

  第七十三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必须由教师本人或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不能代办,不允许假借其他理由借用教室和私自调课。已经获得同意停课、调课的,由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学生。凡教师为其他学院学生授课的,由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再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教师每学期调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七十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五条 所有教学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严格管理,做到公平、公正。由于管理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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