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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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青院办字〔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保障,是开展教学工作、配置教学资源的基本文件,也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自觉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主动把握人才成长规律,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定位和专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申报新专业前,相关学院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结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也可以根据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适时提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各院(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八条 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用一个周期后,要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交总结报告。

  (二)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三)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学院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学院拟定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印发给各院(部)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要求;

  (三)主干学科;

  (四)核心课程;

  (五)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六)主要专业实验;

  (七)学制、修业年限及毕业最低修读学分;

  (八)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各院(部)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都不得拒绝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部)归口承担,公共课程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教务处划归到相关院(部)承担,各院(部)、教研室、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对照人才培养方案核对、确认各专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

  (二)教务处排定全校公共课后,各学院安排专业课,制订下学期课表。

  (三)教务处编排下学期全校总课表,印发至各院(部),由各院(部)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填写下学期教学日历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部)负责人批准后,一份交教师所在院(部),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十三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院(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实施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调整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九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学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批后,一份学院保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其严肃性,各院(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各院(部)或个人未按上述规定程序随意变动人才培养方案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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