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4〕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鲁教高字〔2011〕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鲁教高字〔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以申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国家、省和学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财政拨款和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教学工程”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评价和验收;
(五)编制“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六)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的阶段进展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1月底前,向 “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学校备案;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应用。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第八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组织。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四个方面:
(一)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专业质量标准。
(二)课程与教材建设项目:精品课程(含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双语教学课程,规划教材。
(三)实践教学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计划。
(四)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别支持”教学名师),中青年教师教学能手。
另外,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含专项)纳入本办法管理。
四、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校、项目单位二级管理。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由项目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目单位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开题、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三个阶段实行目标管理。此外,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学校还将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做好开题工作。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学校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要件下拨首批建设经费。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如属省级以上项目,则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 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由各项目单位按学校的部署首先进行初查,每个项目均应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书,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单位“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年度报告,上述各报告经统计汇总后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经复查确认后,对校级项目下拨下一期建设经费,省级以上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书由学校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并归档。初查、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报学校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若属于校级项目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若属于省级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及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并上报。中期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接受 “本科教学工程”专项经费资助的建设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省级以上建设类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验收,省级以上研究类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鉴定。受到省级以上项目基金资助的教改研究论文必须注明项目基金资助。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会由教务处主持或承办。对拟结题建设项目,除有项目结题或评估鉴定所要求的结项材料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校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改研究论文。
(二)省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改研究论文。
(三)国家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教改研究论文。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如因项目负责人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调离学校、出国、生病等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项目单位应另外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报经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继续完成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结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项目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延期后,若仍未通过鉴定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资格。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学校将追回全部项目拨款,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促进学校教学改革。
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和教师申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对获准立项的各级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及纳入管理项目,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一)对获得立项的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按到位项目经费的200%进行匹配。其中,60%作为项目建设经费,10%作为对项目组的奖励,20%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的奖励,10%作为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费。自筹经费的国家级项目,学校按一般项目经费的150%给予经费资助。
(二)对获得立项的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按到位项目经费的100%进行匹配。其中,75%作为项目建设经费,10%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的奖励,10%作为对项目组的奖励,5%作为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费。自筹经费的省级项目,学校按一般项目经费的100%给予经费资助。
(三)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重在培育,按精品课程4000元/年、双语教学课程1万元/年、特色专业6000元/年、教学团队4000元/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000元/年、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6000元/年的标准资助建设经费。教学名师按4000元/人、中青年教学能手按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奖励。
(四)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分重点和一般,按重点项目6000元/项、一般项目4000元/项的标准给予资助。
(五)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学会等立项的项目,学校按到位项目经费的50%给予配套;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学校配套经费的5%作为对项目组的奖励,3%作为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其余92%用于项目研究和建设。自筹经费的项目,学校按一般项目经费的50%给予经费资助。
(六)纵向项目的学校配套或匹配经费在财政拨款到帐的当年予以配套或匹配;校级项目和自筹纵向项目的学校资助经费在项目批准当年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 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的详细预算,合理开支。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报销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结题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前应提交经费使用审计请求,审计通过后方可申请结题。违规使用经费的,学校将冻结剩余经费,全额追回违规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建设、研究而开展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包括精品课程的教学录像费用,本项开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5%;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和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其中交通费一般不超过总额的15%;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奖励经费:指对项目申报、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本项按照年度检查的结果分次拨付,项目验收结项后付清;
(八)资助出版经费:指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
(九)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学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此项支出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5%。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属于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计划到“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登记审批,凭《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类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册》到财务处办理借用、报销手续。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要与项目建设、研究和成果的管理挂钩,不允许出现项目未完成而建设经费提前使用完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从校外争取到的建设类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该管理费在财务上单独立账,由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参加与“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有关的交流会议、必要的资料购置和为拓宽事业范围所必需的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满,按计划完成各项指标并通过鉴定验收后,其经费结余部分仍归项目组共有,但不能挪作他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需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由有关单位统一管理,人员调离学校须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条 对无故未完成建设或研究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直至追回已使用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报销流程一般为: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报项目负责人登记、签字(在经办人或报销人栏),并注明项目号→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登记→“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批→财务处报销。
六、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及广大教师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并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学校对申报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获得立项或奖励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建设类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奖励。
(二)成果荣誉类项目:
1.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每项按实发奖金额的400%配套;国家级一等奖每项按实发奖金额的300%配套;国家级二等奖按250%配套。学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每项按实发奖金额的150% 配套。学校排名第三及其以后的奖项,按前一排名的20%配套。
2.省级一等奖按实发奖金额的200%配套;省级二等奖按150%配套;省级三等奖按100%配套。学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50%配套;学校为第三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10%配套。
3.教学名师:国家级按实发奖金额的300%配套;省级按实发奖金额的200%配套。
4.国家级精品教材和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每项按国家实发奖金额的300%给予配套;国家级优秀教材二等奖,每项按实发奖金额250%给予配套;国家级优秀教材三等奖,每项按实发奖金额200%给予配套。学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每项按国家实发奖金额的150% 给予配套。学校排名第三及其以后的奖项,其配套金额按前一排名的20%计发。
5.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按省实发奖金额的200%配套;省级优秀教材二等奖,按实发奖金额的150%给予配套;省级优秀教材三等奖,按实发奖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学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配套;学校为第三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10%给予配套。学校为第四及以后获奖单位的不予配套。
6.教材(各类习题集不计):被列为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教材,每部奖励8000元;正式出版并经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为学校使用的教材,每部奖励4000元;已经正式出版,但未被学校使用的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与外单位合作,学校教师担任教材第二主编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40%给予奖励。
7.国家级、省级教学获奖不发奖金的,集体获奖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发放奖金: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省级特等奖8000元,一等及以下奖项按前一等级奖的70%执行,优秀奖不发奖金。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二等奖执行;个人获奖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8.同一个项目同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时,按级别最高标准发放配套或奖金,不重复计算和发放;如已经发放低级别奖励,获得高级别奖项时只发差额部分。
以上各项配套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三)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奖励发给项目负责人,分配方案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商定。分配方案确定后报“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备案。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