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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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青院办字〔201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学科建设和管理,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质量,推进学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紧密围绕山东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发展战略,以完成应用型高校建制的学科布局和为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打基础为导向,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为目标,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学科为主干,积极扶植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为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从而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集中力量建设好省级重点学科(含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省级行政部门批准的),促使其尽快形成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技术、理论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申报国家级重点学科打好基础;建设好一批校级重点学科,力争达到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形成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三大学科门类为主干,经、管、法、工相互渗透,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在重点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培养和形成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素质的学科队伍,大力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山东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学科建设工作,审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确定具体职能部门,管理、协调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工作。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7至9人组成,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和学校党政领导中遴选,其中教授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政领导担任。

  学科建设的行政事务由分管校长协调处理,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由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助分管校长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学院(部)成立相应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学科建设规划、重点学科申报、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和组织重大学术活动、监督学科建设进展等工作。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资产处、实验设备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做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并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教务处: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教学项目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3.人事处: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并负责其考核与津贴发放;引进高水平、高层次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指导学科建设。

  4.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重点课题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5.资产处:负责重大项目的资产采购。

  6.实验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7.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8.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优良服务。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重点学科遴选

  第七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遴选等原则。

  第八条 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其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有三个以上具有较好基础和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其中有一个研究方向具有较为显著的特色和处于学科发展的前沿。

  2.学科梯队:学科队伍的人员数量和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相应的奖励。学科成员中,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应达60%以上。

  3.人才培养:学科的主干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培养的本科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4.科学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取得省级以上高水平科研成果或重大进展;目前承担多项厅局级或以上科研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学术活动:近五年内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担任有全国性学会会员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学会的理事,或本学科主办过省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大学的同类学科有稳定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6.实验室、研究机构建设和图书资料:一般应建有本学科的专门实验室或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利用率较高,科研机构有经常的科研活动,图书资料室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具备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1.各申报单位根据重点学科的遴选原则和条件,参照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报材料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意见交由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3.审定通过的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分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1.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和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备案和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2.学院(部)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或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学科建设工作。

  3.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领导和规划管理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学科建设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方向负责人。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启动:

  1.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启动建设工作。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3.各重点学科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送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始启动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中期增列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建设义务:

  1.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以年度为阶段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分步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学科组自定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等。执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分步计划,推动学科内涵建设。

  2.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使省级重点学科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标准;依托重点学科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突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重点学科建设成为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3.学术能力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定位、目标及任务要求,在充分了解学科已有研究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凝练2-3个主要研究方向,形成学科优势和特色。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积极争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4.学科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学科建设,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梯队建设,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富有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5.管理体制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科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6.学科发展基本条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其使用效果;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7.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主动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包括国家、省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学校配套经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校按到位项目经费的1:2进行匹配;省级重点学科,学校按到位项目经费的1:1进行匹配;自筹经费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内学校给予200万的经费资助;自筹经费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内学校给予100万的经费资助。

  2.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投入,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3.学校保证学科建设连续、稳定的经费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

  4.学科建设经费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本学科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图书期刊等硬件设施和有关学科建设业务费等软件建设。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硬件建设经费和软件建设经费按以下比例执行:

  省级重点学科的软、硬件经费比例按照《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11〕7号)执行,即: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40%,其他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60%。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列入人才队伍建设专项,每学科每年10万元。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费使用参照省级重点学科执行。

  3.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1)本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等硬件开支;

  (2)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3)本学科成员发表的被SCI、SSCI、A&HCI、EI、CSCD、CSSCI、ISSHP、ISTP等收录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所需的版面费和出版高水平专著的补贴费,申报省级以上奖励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费用;

  (4)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如资助由重点学科主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高水平学术报告,以及本学科学术骨干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短期培训、进修或科学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

  (5)聘请专家进行学科论证及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其他开支,需事先书面报分管校长审批;

  (6)对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的补贴费。

  4.不应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开支的经费:

  (1)非本学科点的建设费用;

  (2)非外聘专家的讲课费;

  (3)人工费、劳务费;

  (4)旅游费、餐费及其它招待费;

  (5)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长期培训、进修(3个月以上)费用;

  (6)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合理的开支;

  (7)学校财务规定不能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1.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审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联签联批制度,单笔使用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由重点学科负责人签字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字报销;单笔使用经费在2~5万元的,先由学科负责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批,报主管校长签字后报销;单笔使用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校党政联席会审定、主管校长签批。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周期内分年度列入校内预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统一支配和管理,经费开支需学科带头人签字报销。

  4.各有关费用的开支还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方可报销;对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将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办理相关手续。

  5.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重点学科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对在建的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中期评估由省教育厅或其他省级行政部门组织,学校配合。校级重点学科中期评估由学校组织。评估的内容包括: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各职能部门和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绩效等。

  在校级重点学科评估中发现下列问题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所在学院(部)提示,并可做出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问题包括:违反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规定;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

  建立校级重点学科退出机制。校级重点学科因故不能继续进行重点建设的,所在学院(部)可申请退出。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满的重点学科进行验收,其中省级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或其他省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学校配合;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主要考核重点学科各阶段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着重考核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和对学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与奖惩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重点学科建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对成功增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给予学科梯队成员特别奖励:

  (1)被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行政部门)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8万元奖励;

  (2)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其他行政部门)列为省级重点学科,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2万元奖励;

  学科梯队奖励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学科带头人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奖励经费的30%。

  2.对中期检查获得“优秀”和期末验收合格的省级重点学科,给予学科梯队成员1万元奖励;对中期检查获得“优秀”和期末验收合格的校级重点学科,给予学科梯队成员0.3万元奖励。

  3.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完成后,需重新申报并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连续资助两轮且建设成效一般的,不再立项。

  4.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校级重点学科,暂停拨付下年度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期末验收中评估为“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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