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4〕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程配合设置,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应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一致性,努力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不断加强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制定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四条 实验课程按课程属性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学科基础实验、专业实验、跨专业实验等类别。实验课程由实验项目组成,实验项目按目的可分为验证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等类别,按内容编排可分为单元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各教学单位和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积极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性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程的开放式教学。
第五条 实验教学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实验学时数,分学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下达给教学单位,教学单位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学任务,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报送实验设备管理处。实验设备管理处统筹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安排。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各教学单位应按实验教学计划开好实验课程,确保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核心,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应密切结合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对通过实验要求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有明确的规定,应当达到的实验目的有明确要求。既要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也要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实验教学大纲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采用统一的编写体例,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实验属性、计划时数、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实验内容或指导思想、考核方式、实验教材及参考书等。
第九条 实验教学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或指定参考教材。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已确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类型开出实验,实验教学大纲需要修订时须经所属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实验设备管理处协同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实施实验教学考核和质量监控,统筹全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管理全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管理以及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部)负责制订本学院实验教学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以及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等实验教学文件,负责安排本学院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课程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等教学资料。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充实、改善实验教学条件,确保实验室的按时开放和运行安全,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对每次实验教学作好详细记录(实验日期、班级、组数、实验项目、实验内容、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等),负责实验教学记录、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等教学资料的归档与保管。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规范,具备正确、熟练的操作技能。教学单位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要组织试讲试做,经评议认可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过程。认真备课,提前试做预备实验并做好记录;加强对学生基本技能和科学态度的培养,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启发;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实验环境的安全卫生;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认真、规范地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学生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要遵守实验守则,按规定进行实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实验结束后,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力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数据齐全并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按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学生,实验室要安排补做所缺实验内容;对旷课学生,缺做实验不予补做,当次实验成绩计为零分。擅自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3以上者,该门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新学习。
第六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可根据专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验课程考核办法”。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进行质量监控,有关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到相关教学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耗材的需求,做好实验消耗费用预算工作,并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遵照执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实验教学相关合作,加强实验教学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课程、实验项目类别技术说明》,作为本办法技术性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