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教字[2016]192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或社会实践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实习,均属必修课程或必修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应认真完成。
第三条 学生在实习前须参加实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安排。
第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须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实习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所学理论知识、论文(调查报告)撰写和实习单位生产实际认真实践,学有所获。
第五条 实习学生应经常总结实习收获和心得体会,认真撰写、按时提交实习日(周、月)志,根据指导教师批阅不断改进实习,实习结束须独立完成实习报告。凡未按规定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撰写不规范及抄袭他人实习报告者,应补做或重做,否则不得参加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六条 未经所在学院批准,实习学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实习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实习单位,实习结束须提交经实习单位鉴定的实习鉴定表。
第七条 实习学生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集中实习学生应树立团队意识,吃、住、行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单独外出或在外住宿,同学之间应加强团结,生活、学习上互帮互助,工作上密切协作、共同进步。
第九条 实习学生应树立自律意识,自觉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文化,以文明的言行举止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展现自身和学校良好形象,维护与实习单位的良好关系。
第十条 实习学生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禁前往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休息日外出须向带队指导教师请假,说明理由和返回时间,尽量结伴而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守则并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实习学生守则。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