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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编辑:教务处       复审:       终审:       来源: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7-12-01      


  山青院办字〔201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对《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能够实现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科学研究、大学生创业就业、师资培养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要求 

  (一)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共同建设,以人才培养为目标,并有专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与信息联络等工作。 

  (二)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三)有一支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和一定理论水平的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践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尽可能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五)能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安全保证。 

  (六)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实践教学基地应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实现产学研方面的深度合作,依托单位能积极参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学校也能积极参与依托单位的科技研发与课题合作,有经常性的交流和合作活动;能够实现双方在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科学研究、大学生就业创业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一)考查协商。相关院(部)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一致意见并制定详细建设计划。 

  (二)院(部)申请。院(部)向学校教务处报送《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共建协议(附件2)。 

  (三)学校考查论证。教务处对基地建设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并组织开展考查论证,主要考查是否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以及设立基地的必要性,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签订协议。学校批准后,学校与依托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协议书上应就有关合作内容、双方的权益和职责进行明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书一式三份,依托单位和院(部)各执一份,并报教务处备案一份。 

  (五)基地挂牌。正式签订协议的实践教学基地,所在院(部)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铜牌并组织挂牌。 

  第五条 院(部)与依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院(部)与依托单位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基地建设运行中的各项问题。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各院(部)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科研合作等方面对依托单位优先提供支持。 

  (二)共同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管理体系。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三)共同推进实践教育模式改革。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方案,积极推动实践教育模式改革,共同制定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四)共同建设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校和依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教学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共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加强对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劳动待遇。 

  第六条 各院(部)应重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工作,每个专业均应建有与学生规模匹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须建立3个以上实践教学基地,以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后进入启动建设期,相关院(部)应认真落实建设计划。建设期满,学校将依据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建设验收。 

  第八条 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实践教学基地进入维持运行阶段,各院(部)应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制定,做好实践教学基地工作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公开基地建设、运行信息,做到高效、有序、公开运行。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到期前,所在院(部)应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合作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协议,续签协议或终止合作均应向教务处报备。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院(部)依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按照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要求,与依托单位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部)应与依托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确定双方责任人及其职责,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编制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工作计划。 

  (二)安排师生食、宿、行,准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条件。 

  (三)负责基地工作档案管理和实践教学基地网站建设。 

  (四)负责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编制基地实习、实训实践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三)负责实习、实训期间的现场教学工作,对基本操作技能的讲解、示范和指导,以及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负责实习、实训期间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由校企双方共同分担,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基地教学保障工作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由学校依据各学院(部)实践教学基地数量、教学承载能力、年度评价结论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向各学院(部)分配,不予跨年度结转。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实践教学基地年度评价标准(附件3),采取学院(部)自评和学校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通过建设验收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17日起施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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