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9〕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山青院办字〔2014〕25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各院部、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红线,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立足防范,居安思危,做到安全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由学校、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组成的四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处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各自负责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督查各单位、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通知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等。
第八条 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九条 各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本中心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等;
(四)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中心应指定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和实验教学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务处和安全管理处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知晓应急电话号码;熟悉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服从实验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场地和实验室工作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院部在申报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中心应当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中心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等硬件设施,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中心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中心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中心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在使用仪器设备上网时,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二)严禁在互联网上放置一切含有政治敏感话题、反动、色情淫猥、黑客攻击等的内容,严禁放置有关注册机、注册码、盗版软件等一切侵犯版权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部管理规范
(一)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做好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二)各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有丢失钥匙、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中心主任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根据实验性质需要,各中心须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为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学校、院部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机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危险源管控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参照《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版)),明确责任人以及检查方式、范围、频次等,并切实保证检查办法落地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所有检查记录必须自行留档。检查形式如下: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和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二)各院部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学院所属实验室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例行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
(三)实验室应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排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随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中心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各中心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暂时停用,保障安全。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相关中心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尽职责、管理不善,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含)以上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含)以上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一)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2.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等;
3.单位责任人,指院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4.单位主要负责人,指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
5.部门负责人,指教务处、科研处、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党政主要负责人;
6.学校领导,指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相关院部和部门
1.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种类
(一)针对人员的责任追究种类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优评奖;
4.经济赔偿和处罚;
5.行政处分;
6.移送司法机关。
(二)针对院部和部门的责任追究种类:发生A级、B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从而造成安全隐患;
(六)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七)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八)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整改;
(九)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十)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撤职并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或给予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单位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良好,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的实验室安全分值为零,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一年内第二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条追究方式升档处罚,即D级安全事故按C级安全事故、C级安全事故按B级安全事故、B级安全事故按A级安全事故处理。发生第三次及更多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办法所定义的A级、B级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B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
(二)对A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为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全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务处或科研处和安全管理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处理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部门。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各中心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处和教务处或科研处报告。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妥善处置后,实验室所在中心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山青院办字〔2016〕41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