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山青院办字〔202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人才培养需要,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推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二条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实现资源共享与集中管理,有利于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办学效果。
第三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四条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资效益,不断提高实验室装备水平,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服务实验教学,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任务。
第七条做好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在保证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实验室应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开放,服务社会。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收费等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发、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加强实验队伍建设。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实验人员岗位职责。做好岗位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操作规范,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下设实验教学中心。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在实验教学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室。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咨询、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两类。教务处是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科研处是科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实验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际,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实验室建设项目,并进行绩效评估。
3.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环保、安全等工作,检查督促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落实。完善实验室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实验室绩效考评制度。
4.及时汇集有关信息,完成相关数据统计,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5.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升和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各院(部)聘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由学校根据相关条件评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令和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学院实验室管理细则。
2.根据专业(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实验室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提高实验室和设备利用率。
4.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与建设、实验室档案保管及基本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5.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6.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实验室设置、调整或撤销
第十六条实验室设置原则
1.实验室设置按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和学科大类科研实验平台进行规划。
2.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一般按大类、一级学科设置,鼓励学院按功能分区,搭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共享开放的实验大平台。
3.新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实验室条件时,应依托专业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可组建相应实验室。
4.实验室设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验室实际需要和学科发展进行调整、撤销。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实验室的撤销指因工作需要进行的调整、撤销。
第十七条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程序
1.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由所在学院(部)审批同意,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备案。
2.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要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能性,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资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教学或科研需要必须新建、扩建、升级改建实验室的,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要通过申报立项,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
1.各学院应在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及中长期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单位党政联度会讨论同意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汇总各单位的申报项目后,在10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织评审,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科研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织评审。
3.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报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
4.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学校评审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7.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教务处或科研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时,应按申报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因故需要中途停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并经学校审批同意。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情况书面总结。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考核与奖惩
1.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完善项目验收手续,由教务处或科研处会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验收并进行绩效考核。
2.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考核情况,是学校年终对其所属单位实验室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学校对该单位和实验室投资的参考依据。对于建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者投资效益不明显或不提交效益报告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二条我校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建设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一般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全面负责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人员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学院应关心从事实验室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的成长,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建立实验室的绩效评估制度。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联合,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供各学院年度考核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山青院办字〔2014〕25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26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6〕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