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实习质量,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实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实习运行保障体系。实习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各学院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实习组织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2.建立完善实习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制订实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检查督导学院实习工作,评选和表彰实习中的校级先进单位和个人。
4.研究、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职责
1.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根据相关文件和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制订实习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3.开展实习基地建设,每个专业都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遴选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胜任实习指导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原则上按20-30人配备1名指导教师。
5.做好实习准备、教育动员工作,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及时组织开展实习成绩评定、总结、评优、资料归档等工作;
6.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四条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
(三)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讲授实习教学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四)做好学生实习工作的跟踪指导,根据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日志、周志、月志填报,及时完成实习过程中各项材料的评阅,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填写好“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报告等资料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六)适时进行现场实习指导,确保实习任务达成。现场实习指导过程中,还应了解实习企业运营过程、运营特点、关注行业企业发展前沿动态,积极参与实习单位生产任务、技术改造、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密切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实习指导时段,可累计计入“社会实践锻炼”时长。
(七)如遇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学院领导请示汇报,及时解决。
第五条利用“校友邦大学生实习实践平台”加强实习的全过程管理。鼓励教师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补充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二)通过现场实习,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培养创新意识。
(三)在实习过程中,根据要求,按时填写日志、周志等材料,积累素材,实习结束,撰写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实习过程中,自始至终既要深入实际勇于实践,又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和设备的安全。
(四)在实习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章实习单位选定
第七条实习单位应满足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学院根据实习内容,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专业对口、实习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实习。
第八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学院各专业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对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审核。
第九条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合作机制,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实习组织形式
第十条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等学生尚不能完全适应岗位要求,不能独立操作的实习活动,原则由学院专业统一安排集中实习。
第十一条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原则由学院专业统一安排集中实习。结合专业特点,可以允许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专业评估确认后,可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五章实习课程标准、实习指导书
第十二条实习课程标准、实习指导书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均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指导书,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院应统一实习教学课程标准和实习指导书的内容和格式。
(一)实习教学课程标准的内容
1.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
2.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3.实习环境和方式;
4.教师责任;
5.学生实习要求;
6.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7.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
8.参考资料;
9.课程标准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二)实习指导书的主要内容
1.实习过程中的各个具体步骤;
2.实习报告内容及格式;
3.实习成绩评定。
第六章实习方案
第十四条实习开始前,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广泛开展动员和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规范执行情况下,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第十六条鼓励本科专业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结合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工作,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七章学生实习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八)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八条除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学校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方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一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习报酬,要保障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八章实习成绩考核及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课程标准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记录、作业、实习报告、考查成绩、答辩成绩(针对3周及以上的分散实习,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学生答辩)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三条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一)优秀:全部完成实习课程标准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
(二)良好:全部完成实习课程标准的要求,实习报告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实习内容,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
(三)中等:完成实习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比较全面,考核时能准确回答多数问题。
(四)及格:达到实习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
(五)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他人实习成果者;
3.实习报告混乱,分析有原则性的错误,考查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4.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
5.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必须重新参加实习。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实习归档材料包括:
(一)实习协议;
(二)实习计划;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实习日志/周志/月志;
(六)实习检查记录等;
(七)实习总结。
第九章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拨付、开支与报销,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院教学经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实习管理工作办法》(山青院办字〔2014〕6号)失效。
第三十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