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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7      

  山青院办字〔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管理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材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材,是指以纸张介质或电子介质为载体、公开出版发行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教学大纲和实验手册等,经过学校批准印刷的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内部讲义、习题集、教学大纲、实验手册和教学参考资料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员中遴选,部分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离退休专家或校外专家中聘请,由学校聘任。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2/3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委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学校主要学科。学校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

  教材编审委员会是学校教材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教材工作的各项政策,制订学校教材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国家级、省级教材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审定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的推荐申报,审定校级教材建设项目及学校资助出版教材项目,审核全校开设课程使用教材情况,评选校级优秀教材等。

  第四条  各院(部)成立教材编审小组,由3—5名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教材建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分管教学的院(部)领导任组长,报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决议,负责本单位使用教材、自编教材和讲义的初审工作,负责本单位优秀教材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教材的选用与质量评价、组织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的申报及评选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选用和质量评价

  第六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优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原则,确保先进适用的新版优秀教材进课堂。教材选用的程序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为加强对教材选用和教材编写的质量监控,学校对各专业所选用的教材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教材选用、更新、评奖的依据,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材,不再选用。

  教材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制定教材质量评价方案和实施办法,各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材订购、发放与收费

  第八条  图书馆教材服务中心负责全校教材的订购工作,所有教材的订购要严格按照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教材目录进行,不得订购目录外教材。

  第九条  各院(部)接到图书馆教材服务中心教材发放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学生到图书馆教材服务中心领取教材。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和实验人员领取对应课程的教材一本(套)。

  第十条  学生自己承担所使用的教材的经费,实行“预缴书费,多退少补”的政策,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一次性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教材建设一般不单独立项,主要结合精品课程、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作为建设成果进行立项,论证工作可纳入项目论证范畴,但要单独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主编教材的课程应是学校的特色课程,或者因为学科发展或学科交叉在国内首开或尚未形成教材,或者为体现最新科研教研成果而有较多内容改变等。

  第十三条  教材主编必须是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编写成员要求教学水平高、教研科研能力强、对本课程及相关课程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研成果的优秀教师,其中教材主编必须为三届以上(含)学生主讲过本门课程,教学效果优秀。

  第十四条  立项教材建设完成后,要组织专家验收鉴定,通过后经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方可作为教材试用,经过2届学生试用并修改定稿后,才能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评选校级优秀教材,积极参加全国、省级的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同时,学校建立教材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质量评价工作,使教材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教材建设经费是学校为鼓励和支持优秀教材的编写与出版,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而设立的基金。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一)资助出版学校教师立项编写的教材;

  (二)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配套;

  (三)优秀教材的评审费和奖励经费;

  (四)开展教材研究的活动经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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