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4〕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提高我校教材质量,以适应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是学校在教材建设工作中的研究、咨询、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的机构。作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授权及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机构设置
(一)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等人员中遴选,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离退休专家或校外专家中聘请部分委员。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单数。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2/3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委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本校主要学科。
(二)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应是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和祖国,具有良好道德品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三)校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教务处处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
(四)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实行聘任制,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因故可以辞职、解聘,缺额可以增补,任期届满,重新聘任,也可连聘连任。换届时,新一届委员中原则上保留不低于1/3的上届委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拟订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经学校批准后颁发实施。
(二)了解和研究教材改革的动态、方向,审定学校教材建设年度计划,制订学校教材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和指导各学科专业的教材研究与评价工作。
(四)组织学校教材编写的申报、评审、审批,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各级教材建设规划立项。
(五)督促、检查已列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建设规划的教材编写情况。检查各院(部)教材建设中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组织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材的评审,推荐优秀教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等。
(七)指导学校教材选用和评估工作,审议教务处教材选用审核结果。
(八)指导开展教材建设经验交流工作,为学校教材建设提供建设、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九)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基金使用规划和审批,并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院(部)参照本章程要求,组建相应的教材编审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一般不超过3-5人,组长原则上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每届任期3年。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接受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院(部)教材编审小组的设立构成及成员变动情况须经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院(部)教材编审小组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决议,加强院(部)的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制订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编审计划,开展教材建设的研究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自编教材、选用教材的初审工作,确保教材质量;
(三)评选及推荐优秀教材;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教材质量评价,收集教师和学生对各课程教材的反馈意见;
(五)完成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上级指示或学校实际情况,编审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工作会议。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八条 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决议,以委员总数的2/3以上的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与会委员人数的2/3为通过。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凡所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教务处作为承担学校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教材管理及教材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经费支出由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