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7〕17号
关于印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对《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青院办字〔2016〕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基本学制。学校将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正常学习时间规定为基本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升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校依此制定本科、专科升本科、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三至八年,专科升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二至四年,专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三至六年。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思想品德与体质测试合格,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提前毕业,其毕业证书的学制按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处理,修业时间按实际在校时间标注,在电子注册数据备注字段中注明“提前毕业”。基本学制3年及以下的,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其延长修业时间,本科专业最多可延长4年,专科专业最多可延长3年,专科升本科专业最多可延长2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毕业资格审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服兵役不记入学习年限,休学、延长修业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五章 考核、学分、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二)该课程累计旷课3次及以上者,或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的1/3及以上者;
(三)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
(四)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课程设计、大作业、实验(实训)者;
(五)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以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实践操作、方案设计、随堂测验、期末作业、口试、上机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核结果的认定结合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补考。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原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按照原规定比例计算为补考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一)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二)取消考核资格、考试作弊、违纪、旷考者;
(三)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公、因病、因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或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批准缓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正常考试,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选择补考者,其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若不及格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 旷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或考核时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旷考,成绩记为零分。旷考考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某一时段内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以百分制记分的课程,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的课程,课程绩点分别对应为:4.5、3.5、2.5、1.5、0;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的课程,课程绩点分别对应为3.5、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三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同一门课程在学生档案中的成绩只记载一次。多次重修的课程,只记载最高成绩,课程学分数不变。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跨校修读的学生必须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凡退学学生,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上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并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相应成绩。
第六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三十条 除“旷考”、“作弊”等情况外,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一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如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名称发生变化的,可重修相近课程,课程考核及格后可以进行课程替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三十三条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申请适应性的体育课。相关程序为:校医院提供证明,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转学(入)、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况,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七章 辅修专业(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实施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模式。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实施,按照学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的机会。 转专业原则、转专业条件、工作程序和已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等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办理其休学手续,并要求学生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专升本学生和专科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且只能休学一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三)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创业的本科学生可保留学籍四年,专科生可保留学籍三年,专升本学生可保留学籍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有关材料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学院安排至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的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对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自送达退学决定书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及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二)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纪律、考勤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本人填写请假单,报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本人填写请假单,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报送学生工作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院存查。
学生因病请假1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3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请假的,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请毕业时,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但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结业处理。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要严格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由学院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汇总至教务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毕业和结业的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级普通全日制学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此前已经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仍然适用原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