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组织形式
(一)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8-24人),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二)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8-10人),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继续教育学院结合本院实际与上位法要求,自行组织相关事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程序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三、工作职责范围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3.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学院相关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2.受理受教育者的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本学院拟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研究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方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与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在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以会议的方式作出决议。与会委员实际到会人数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决定应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五、附则
(一)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