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6〕33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1.每一个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2.专业负责人为本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在编教师。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素养和端正的学术作风,具有团队意识、创新意识和全局观念,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具有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背景。
3.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承担过本专业学科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熟悉教学各环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4.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5.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近五年主持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研究课题并发表有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
对于新增本科专业,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需由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聘任。
三、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高水平应用型专业、优势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等建设项目的申报、规划和建设工作。
3.负责本专业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
4.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订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5.负责本专业教学条件建设工作,做好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
6.负责本专业教材建设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7.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研究工作。
8.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9.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生入学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专业导学、就业指导等工作。
10.完成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聘任与考核
1.专业所在学院负责遴选与聘任。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四年。
2.学院负责工作考核。每年年末组织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可由学院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五、专业负责人待遇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专业负责人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写教材、外出学习交流,在教学名师评选、晋职晋级等方面给予倾斜。
2.在学院院长领导下,专业负责人享有专业建设经费的支配和使用权,用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专业综合改革。
3.在聘期内,按400元/月将专业负责人工作补贴划拨所在学院,每年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