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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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8       点击:

    山青院办字〔2016〕15号

    为顺利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现对学生的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山青院办字〔2016〕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统筹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从学科专业特点、师资队伍、学生状况等实际出发,制定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学业导师制的具体落实。

    二、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高校教龄一年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三)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政策,了解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了解学籍、选课、重修、辅修、免修、免听、考核等教学管理制度。

    三、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工作。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人才培养定位、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专业认识,端正学生的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就业、创业或考研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学分互认、专业分流、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

    四、学业导师的聘任

    (一)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必须担任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工作。

    (二)每年新生入学第一周开展本科学生学业导师聘任工作,学院审批、聘任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业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学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导师本人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每位导师指导每个年级学生的数量由学院酌定,原则上专职教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30人,兼职教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10人。

    (二)导师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开学前学业导师要制定本学期指导计划,开学后与学生见面并传达给所指导的学生。学期末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的学生做出学习评价。

    (三)导师应主动联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原则上每学期导师指导学生不得少于三次,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交流,及时为学生解疑释惑。

    六、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导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每学年末组织学业导师工作考核。考核评价由学生评导师和学院考核两部分组成,分别占60%和4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本科学生学业导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教师评选、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四)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业导师”荣誉称号。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学院推荐的优秀等次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进修提高、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在年初预算时,按照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将指导费拨至学院,由学院根据导师指导学生人数、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