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25】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促进学生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转专业原则
第三条学生须在校修满一学期方可申请转专业。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转专业次数不限,但修业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条对转出专业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设限制。转入专业根据师资、场地、实验实训等办学条件确定可转入学生计划数。转入学院专业接收学生人数不得超出办学容纳条件,不得超过当级专业原人数的25%。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除以下情形外,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招生时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以特殊类型录取的(如保送生、专升本、贯通培养、综合评价招生、定向生、预科生及内地高中班等);
(二)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两种教育类型的;
(三)高考选考科目或科类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四)跨招生类别的(如中外合作项目等),只能在其类别内互转;
(五)艺术类专业跨专业类转专业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十)具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允许高年级学生转入低年级学习新专业,并遵循本办法第三至四条之规定。转入学院应充分评估拟转入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提供转入修业年级建议,学业导师要加强针对性指导。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5人的专项工作小组(其中专业教师不少于3人),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公布接收人数、考核方案。
(一)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的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二)考核方案中应明确接收人数、考核项目、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录取规则等。考核方式须至少包含笔试和面试,具体考核形式由学院及专业确定。
第九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教学周组织学生报名、进行资格审核。
(一)网上报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校指定网站提报转专业申请;
(二)书面申请报送。网上报名结束后,学生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交至所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学生转出学院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统一提交至接收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由学院直接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至三教学周组织考核与接收:
(一)学院组织考核。接收学院依据公布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学院公示名单。接收学院需公开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提出复核,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三)教务处复核并公布名单。接收学院将公示后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不受拟转入专业的接收人数限制。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时,其原所学专业停办或停招的,应优先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若无相近专业,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但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
第五章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接收学院统一向教务处提交学生转专业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原编学号不变,学生证可在学生证补办时申请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及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按转入专业的课程直接认定其成绩、学分,其余的可转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接收学院应做好转入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相关部门在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时应及时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确保本部门学生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级学生开始执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山青院办字〔2021〕10号)执行至2024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