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五条 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根据课程性质,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类课程、学科基础类课程、专业类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类课程和专业选修类课程。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
(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发明创造、科研工作、科技和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可认定为创新学分,按照相关规定可抵任意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
第九条 最低毕业学分。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辅修第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不低于60学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确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学初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已批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当年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和未取得学分的学分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 已批准退学、转学终止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在注册之后办理离校手续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结算学分学费。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导师制度。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自主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选课过程分初选、退改选、确认三个阶段。选课要求和时间按照学校选课相关规定执行。选课结果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课程考核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学生所有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六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免修。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经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开课部门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书面填写免修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和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免修考核由开课部门单独组织,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书面填写免听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本章中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七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和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五条 绩点换算。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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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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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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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应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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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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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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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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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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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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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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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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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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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
对应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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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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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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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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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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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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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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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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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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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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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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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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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七条 旷考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八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三十条 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应制订单独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性质及内容与辅修专业课程相同,且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相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要求的总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以上、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而退学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本校修读的专科生、交流生、留学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