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要求,拓宽学生自主发展平台,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综合素质较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普通本科在校生可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普通本科在校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修读完第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予颁发第二专业辅修证书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辅修第二学位的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五条 第二专业设置要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各学院应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该专业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学院提出第二专业设置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七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辅修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八条 开设学院负责制定科学完备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对应主修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毕业论文(设计)等,其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品德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二年级本科学生,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一)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二学期末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由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成绩单交开设学院。开设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和《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听课证》。
第十三条 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学分学费,凭《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听课证》听课。未经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开设学院负责修读学生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开课、成绩管理、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主修专业毕业前的学生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课表编排、学位授予资格复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开设,原则上要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修读课程学生数在20人以下时,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第十六条 学生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事先向开设学院提交缓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开设学院须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修。第二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生若在主修专业已修过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第二专业中的相应课程,每学期申请课程免修的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取得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学分后,凭课程成绩单向第二专业开设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第二专业开设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籍归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管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被取消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要到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办理停止修读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修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资格:
(一)考试违纪、作弊或受行政处分者;
(二)主修专业一学期内有两门或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期间,辅修专业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中途停学者。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取消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资格,并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由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并由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教学秘书书面通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于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60-80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且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的,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修读课程按学分收取培养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一主修专业平均学分收费标准。免修的课程不收费,免听的课程按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50%划拨给开设学院、5%划拨给学生所在学院、35%上交学校、10%划拨给教务处,用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学生的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修读学分数将本学期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费一次性交到学校财务处,凭缴费收据到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