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校组织结构中保证教育教学目标实现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在院(部)负责人领导下,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和管理教学、研究和改革教学、开展教学建设、培养和培训教师等。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置原则: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或课程群)设置,并以相应的名称命名。
第四条 教研室的组成人数:教研室原则上由5名以上的教师组成,10人(含10人)以下的教研室原则上设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1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必要时可以申请增设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全校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高校教师系列技术职务的专兼职人员均应归属教研室统一管理,承担教研室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1名教师只能归属于1个教研室。教师归属产生歧义时,由教务处最终确认其归属。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调整、撤销、管理,执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党办字〔2014〕2号)第七条之规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届任期内不作调整。
第三章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范围
第七条 组织与管理教学。
1.根据院(部)工作要求制订本教研室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期以及学年的工作检查和总结。
2.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安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具体包括:编制教学日历、撰写教案、授课、指导学生教学实践、试题(卷)库建设等工作。
3.做好各教学环节的检查,进行教学质量的各项分析评价,加强教学信息反馈的管理,总结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4.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组织好考试命题、阅卷、质量分析及相关材料归档工作,按时将考核成绩上报。
5.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编写各课程的教学大纲、实习、实验计划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制修订或协助制修订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研究和改革教学。
1.组织教师业务学习,引导教师深入探讨教学规律,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2.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制研究计划、组织课题及成果申报,推广研究成果。
3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评议活动。
第九条 开展教学建设。
1.在院(部)统筹安排下,制订课程建设规划,组织进行课程建设。协助做好相关学科、专业及实验室、资料室的建设工作。
2.负责推荐相关课程教材,协助完成教材质量评价,组织进行教材建设。
第十条 开展师资队伍建设。
1.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2.在院(部)统筹安排下,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并协助落实本教研室师资调整、引进和培养培训计划、外聘教师计划。
3.为本教研室青年教师指定指导教师,充分发挥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较快较好地过教学关。
4.组织新开课教师的试讲,检查新开课教师的教案,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5.协助学校、院(部)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工作的组织者。在院(部)负责人领导下,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增设副主任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岗位时,副主任代替其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产生方式由院(部)决定,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已,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4.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5.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6. 教研室主任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院(部)教学工作安排和教研室工作实际,组织、制订和落实教研室工作计划,做好教研室工作总结;制修订或协助制修订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2.负责教学安排及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查课程考核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和质量分析及相关材料归档情况;负责本教研室承担的毕业论文选题、指导、答辩、评分等组织工作。
3.负责制订或协助制订相关专业的实习方案并协助落实;负责组织落实学生课程论文(设计)、相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工作。
4.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各门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价工作,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时。
5.组织推荐相关课程教材,协助完成教材质量评价,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等编写工作。
6.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建设情况。
7.负责提出师资引进与培养计划、外聘教师计划,抓好教研室师资培养。
8.负责相关新开课程教师试讲的组织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9.负责组织教研室的教研、教改活动。
10.经常听取并反映本教研室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对教研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举行教研室室务会议讨论研究。
11.完成学校及院(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考核合格者,教研室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每年度核减30课时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教研室副主任每年度核减10课时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教研室按学科专业设置的,在以上基础上教研室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每年度再核减10课时的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应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提升业务水平,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
第十七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八条 教研室成员要服从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院(部)及教研室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对有关教研室建设的意见应按照组织渠道或提交教研室室务会议上讨论协商。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教研室每月至少举行1次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开展教学探讨、帮扶青年教师等,并建立业务活动记录;根据工作需要举行教研室室务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应随机听课至少4次,教研室成员随机听课至少2次。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观摩教学活动,至少组织1次听评课集中反馈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学检查制度:要组织好教学环节中的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教学检查,组织好教学专项检查。教研室须按时检查各类教学资料的完成、归档情况,包括教案、教学日历、学生作业、实验报告、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设计)等教学档案材料;收集学生反映意见,定期分析与评价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要制订工作计划,对相关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学期末,教研室对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年度结束时,教研室要协助完成对教研室教师的年终考核,撰写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教学档案建立制度:教研室要注重收集、整理、归档教学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教研活动记录、教研室室务会议记录、教研室人员听课记录于学期末交院(部)存档,作为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活动的依据、作为学校核减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教学工作量的依据,作为学校评价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 教研室工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定期对本教研室工作进行自查,检查教研室成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以及教研室建设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院(部)对教研室工作实行任务管理。教研室每年初、学期初向院(部)提交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年终、期末提交工作总结,院(部)负责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院(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研室的工作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任务执行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院(部)教研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