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教字【2016】191号
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各院(部)每学期开设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二条 各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教学计划》,并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确认,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批后,于第7~8周报送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三条 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与变更的,各学院需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打印《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于第8周结束前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审批,审批通过后,变更的课程进入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执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科在第9周下达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各开课院(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
1.各院(部)应根据教学任务性质、特点和学生学习需求等因素具体安排教学任务。
2.周学时里有独立实验学时的,应单独安排实验任务(包括实验课合分班)。
3.各院(部)安排合班上课时,应从教学要求出发,考核方式、学分(时)不同的不能合班,无特殊情况,应避免跨学院合班。
4.根据教学要求和教学班人数准确落实教学场地要求,如多媒体教室、机房、实验室、语音室、录播教室等。
5.因国家长假或其他原因对正常理论课教学周次造成影响时,排课时须延长相应教学周数,以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6.理论课程教学周原则上为16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集中讲授,但每门课周学时一般不超过6学时。
第六条 安排任课教师的原则
1.坚持择优聘任的原则。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各院(部)须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博士等给本科专业授课。
2.坚持一课多人的原则。同一门课程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学班的,原则上须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授课。
3.坚持授课门数、时数合理的原则。为保证教师备课及教学质量,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教师任课不超过2门;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周工作量一般不宜超过16个课时,师资紧缺课程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周工作量一般不宜超过20个课时。
4.坚持教授给本科上课的原则。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要独立承担1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5.坚持新课试讲的原则。鼓励高级职称的教师开新课;首次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在接受开课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由学院组织该课程所在专业的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设新课的任务。
6.坚持外聘教师审批的原则。本校教师不能承担的课程由各院(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选聘校外教师承担。
第七条 安排任课教师之前,应征求教师意见,明确教学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明确任课教师的,可先利用临时账号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须在新学期开课前落实实际任课教师,并调换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工号。
第八条 教学任务落实完毕后,各开课院(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教师任务安排表》,认真校对,经任课教师确认准确无误,并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查签字后,于第12周结束前报送至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九条 教学任务一旦下达,原则上不得更改,教学人员必须承担任务,履行职责。任课教师应提前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如进修学习、访学等),已经接受教学任务的,一般不得提出退课要求;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其他教师代替,可在实际执行中按照学校有关调代课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凡教学计划中明确须在学期教学时间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等,应在制订教学执行计划时明确安排时间,开学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课程表的编制
第十一条 课程总表的编制实行校、院二级排课管理模式。每学期第12周,体育部安排公共体育课表,第13~16周教务处教务科组织各学院(部)集中进行排课。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全校教学资源,协调各院(部)教学需求,具体编排公共基础课程课表,各学院(部)在教务处统一组织和要求下编排本学院(部)教学班级课程表。
第十二条 排课原则
1.以学生为本的原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学生选课和学习。
2.基础课、核心课优先编排的原则。根据课程特点优先安排基础课、核心课上课时间和地点,保障课程授课时间和方式符合学生认识规律。具体排课时,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如因场地、实验室、专业教室等)优先于一般课程。
3.均衡搭配的原则。根据不同课程类别和性质,将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课程合理搭配,基础理论课程与实验技能课程合理搭配,记忆性较强的课程与理解性强的课程合理搭配,难理解的课程与较易懂的课程合理搭配。
4.学时安排合理化的原则。根据教育教学的一般原理和学生的接受能力,课堂讲授一般每次安排2节或3节连排;实验、实训或艺术类等特殊课程根据学科特点可4节或5节连排。要考虑学生、教师的负担,任课教师一个工作日一般不安排6节以上的教学任务,课程特别多的教师可安排7~8节;同一教学班级白天上课一般不超过6节,每周一般不超过26节,学生班级课程在一周内的分布一般应相对均匀并具有连续性。
5.有利于选课的原则。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与公共课程时间安排上应避免冲突,使学生可以选择修读进度。对修读人数多、需由多位教师同时承担的课程,其课堂尽可能安排在相同时间段,使学生可以选择任课教师。
6.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每周要给学生留有自主学习的机会,每周四下午原则上不安排课程,保障学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课余科技文化活动、社团活动等,进行课外实践能力锻炼和综合素质培养。
7.教学资源分配合理化的原则,保证教学设备、教室、实验室的合理、有效利用。
8.教师教学任务时空分布合理化的原则。具体安排课表时,教师上课时间相对集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教师的实际需求。
9.全校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
第十三条 为确保课程教学运行稳定、课程表准确无误,课程表初稿编排后,各院(部)任课教师应通过教务系统认真校阅,保证授课教师、教室、课程不相互冲突,如发现课程表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不符,或出现冲突,应及时反馈给教务科。
第十四条 课程表一经制定,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课表。学生和任课教师须按课表上课,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