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4〕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运行,有效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1.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督查、指导性机构,直接对学校负责。是学校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教务处负责人和一名督导员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在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校日常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的日常事务。
3.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从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在职教师中聘任,每届聘期2年。成员可以根据身体和工作情况连续聘任。因特殊情况在中途退出督导队伍,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校,并办理申请退出手续。无故不参与督导工作一个月者视为自动退出。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者予以解聘。学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人员中聘任,其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向督导组成员发放“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督导员”证章,督导组成员佩戴证章开展各项工作。
4.各院(部)参照本章程要求,组建相应教学督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规程,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组长由院(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院(部)教学督导小组的设立构成及成员变动情况须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恪守职业道德和督导纪律,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2.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比较了解中外高等教育状况,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状况。
3.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高校教龄至少满5年),精通教学业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程序
1.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推荐表》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然后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3.学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人选。
4.学校行文公布,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颁发聘书,正式聘任。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职责与任务
教学督导坚持“督”与“导”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日常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等多种工作形式履行督教、督学、督管三项职能,对全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评估和指导。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对教师的教学状态、教风和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价,收集、分析教师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教师教学和加强教风建设、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的意见和建议。
2.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学风建设,收集、分析学生的意见要求,提出加强学风建设、改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全校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等管理工作,对学校各级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提出改善和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有关教学建设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学校教学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对院(部)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6.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主要日常工作制度
1.听课制度。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听课任务中主要听新教师、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效果优秀或较差的教师、承担“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讲教师、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的课程、教师对学校评价提出异议的课程、新开课程,并有针对性地选听各类课程。
2.学习及会议制度。教学督导组在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工作布置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不定期组织开展学习与研讨活动。学校还可以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临时召开督导组成员会议。对事关学校教学改革的重大事项,督导委员会可以派员参加。
3.调研及检查制度。按督导计划及学校工作安排,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学校教学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到有关院(部)、处室个别访问交谈,召开师生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等。
4.汇报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员按时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议表》和有关教学问题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向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授课教师。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后,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统一发放教学督导津贴。
第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