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课时量核算,促进教学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时量核算范围及对象
核算范围(课时量的组成)包含实际授课、实践教学指导等,课时数量以教师开课表为准,核算对象为校内教师。理论教学的标准课时包含备课、课堂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命题、试卷批阅、成绩评定与录入等;课程设计(本科理工类)的标准课时包括备课、拟题、辅导、批改、考核等;本科实习指导(毕业实习除外)包括联系实习地点、准备实习指导书和其他事宜、带队实习、批改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等。
二、课时量核算办法
(一)专任教师每学期授课原则上不超过4门(包含公共选修课)课程,每周不超过20课时。
(二)课时及系数折算办法
1.学生数不多于50人(含50人)的教学班,按一个标准班计算,1课时为1标准课时。学生数多于50人的教学班,其折算办法为:每多出10人增加0.1标准课时。系数最高1.8。
2. 对理论教学需要进行小班教学的小语种等专业的班级,设定小班系数(1.1-1.3),具体小班教学的专业及具体小班教学系数需由教务处核定。具体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3.以助教、讲师课时为标准系数1,副教授系数1.1,教授系数1.3。
4.上机课(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上机课),1课时按0.7标准课时计算。
5.同一门课程(课程代码一致)首次上课,1课时按1.1计算课时。重复课系数为0.9。
6.非外语专业双语课系数为1.5(使用国内外正式出版外文教材,课堂外文讲述≥50%,作业题目外文量≥50%)。
7.本科实习指导课时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习指导总课时量=实习周数×学生数×实习类别系数×指导类别系数
实习类别系数
实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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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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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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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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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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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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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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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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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类别系数
指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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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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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程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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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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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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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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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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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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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教师指导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30人。
8. 课程设计课时量(本科、理工类)按以下公式计算:
课程设计课时量=计划周数×学生数×0.6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三、其他规定
1.教师课时量只计算普通本、专科班《教学计划》规定课时的实际执行课时,不计算未实际执行和未经教务处批准的超计划或计划外课时。
2.教师课时量统计核算的依据:《教学计划》、《教学执行计划表》、《教师开课表》、《总课表》、实际授课情况和课时统计申报表,依据缺失之一者不予审核。
3.监考不计入课时量,由各教学院、部业绩奖励津贴统筹支付。教师每学年参加考务活动不得少于10次(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正常的考试、补考等),少于10次者,按1次1课时扣减课时量。
4.教师课时量由各教学院、部按月汇总。教师课时量统计核算按照教师本人申报、教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进行。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