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字〔2017〕87号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基本毕业学分和基本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学生在开学初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六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缴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缴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不足部分,应先行预缴,再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
第七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应在每次缴费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籍,并取得选课资格。
第八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收取学分学费,免缴第二专业(学位)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九条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以下情况结算费用:
(一)在开学两周之内提出退学以及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预缴的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二)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缴。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所有因转入新专业需完成教学计划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三)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学生,第一学年按录取大类专业注册学费标准缴纳;第二学年按分流后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标准缴纳。
(四)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1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条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修。学生重修课程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在校延期修读的需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后返校修读的需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入我校、出国(境)学习或交流交换后返校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转换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免收其对应课程的学分学费,但须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补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等形式,一般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册学费、预交的学分学费)代扣。未缴清的,开学后根据财务部门通知,由学院负责催缴。
第十四条课程学分学费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结算应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最终结算。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按照校际合作等有关协议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在校生起实施,山青院办字 [2016]9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废止。2017级之前的学生仍按原办法以学年为单位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