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2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建设良好校风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辅助等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规定,对教学进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引起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对于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影响教学进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三条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及时补救与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与教学辅助类(C)三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学校设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和做出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和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八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Ⅰ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2.Ⅱ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提请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Ⅲ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依据事故等级,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作为各类考核、津贴发放、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事宜的重要依据,并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
第十条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巡视检查中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不报者,列为责任人,与当事者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人在1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的,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在1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在1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转岗、降职、降级等相关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接到申诉书后,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应组成复议小组进行复核复议,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Ⅱ级教学事故报学校院长办公会,Ⅰ级教学事故党委会同意后,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本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教学及教学管理规定、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3〕13号)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